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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侦探:什么事是夫妻住所选定权
什么事是夫妻住所选定权 核心内容: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住所选定权是指选择确定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场所的权利。下面诉宁网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夫妻住所选定权的法律知识。  夫妻住所选定权是指选择确定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场所的权利。  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同居的地点,可以男到女家居住,也可以女到男家居住,或双方另择居所居住。  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其中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住所选择意愿。我南京侦探社国《婚姻法》(2001修正案)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据此规定,夫妻有权选择婚后的住所。  本条款的立法精神主要是鼓励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即法律对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婚姻形式给予保障。  我国历史上长期以来,实行以男子为中心的家长制,“男娶女嫁”是我国沿袭几千年的习俗。在旧中国,男到女家被称为“入赘”,受到人们的歧视,法律地位十分低下。因此,本条立法规定的目的在于破除男婚女嫁、妻从夫居的传统观念,提倡男到女家落户,有助于改变旧的婚姻习俗,倡导男女平等。  该规定也有利于解决一些有女无儿户的实际困难,改变“养儿防老”的旧传统观念,树立新的生育观,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妇女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提高。  男方或女方自愿成为对方家庭成员后,仍保持自己的独立人格,与其配偶地位平等,与配偶的亲属形成姻亲关系,与自己的父母仍然保持权利、义务关系,承担对生父母的。这一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强制或干涉。  夫妻双方的计划生育义务的介绍  计划生育是载入我国宪法的国家的基本国策,也是我国家庭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生育不仅是夫妻人身关系中的重要内容,也关系到民族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婚姻法》(2001修正案)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这条规定的基本精神是:  计划生育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  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具有义务主体完整性  计划生育必须同破除重男轻女的陈腐观念紧密结合  计划生育必须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要求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和独立  《婚姻法》第2条第3款对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内容做了明确规定。也是《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活中的各个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互不隶属与支配。夫妻双方地位平等贯穿于整个婚姻法,表现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是一个总的规定。[page]  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婚姻法》第3条第3款、第4条所规定的夫妻双方所负的忠实义务主要是指保守贞操的义务、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不为婚外性行为。其具体有:不重婚;不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般包括通*与姘居;不从事性交易等。法律对夫妻间同居的权利和义务未做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权利的行使与义务履行以正当、合理为限,并因其具有强烈的人身性,而不能被强制执行。违反忠实义务不仅伤害夫妻感情,还不利于一夫一妻制度的维护。法律对忠实义务的规定为追究各种侵犯婚姻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禁止行为  禁止、虐待、遗弃;禁止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禁止构成虐待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禁止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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